2023年,李先生报名参加了一个非洲马达加斯加17日旅行团,合同明确约定第13天参观穆龙达瓦某著名景区,第14天再次游览该景区并拍摄落日。然而,实际行程中,第13天变成了14小时车程,直到深夜才抵达酒店;第14天仅在傍晚短暂停留景区,导致李先生错过最佳拍摄时机。
那么,旅游团擅自更改行程,游客花费时间和金钱,却换来一场“货不对板”的旅行,甚至因此错过重要体验、产生额外支出。面对这种情况,游客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游团擅自更改行程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与旅行社协商、收集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游客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