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访)投诉能否代替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创始人
2026-02-04 17: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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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患者及家属常面临维权途径选择问题,比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需要在争议发生1年内提交申请?还是可以先行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更重要的是,很多患方并不清楚疑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回事,而是一门心思的通过信访、投诉(含书面及口头)的方式力争解决问题。但实际上通过行政投诉或信访渠道反映问题,能否替代正式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是另一个问题。

笔者通过深度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信访条例》这四份文件,系统分析二者的关系与区别,最终认为通过投诉或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替代正式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可行;且由于信访投诉答复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拖延,极可能导致错过1年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效的风险。(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二者相同除外)

一、法律依据与性质差异

1.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自知悉身体损害起1年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 性质:法定专门程序,需依法启动技术鉴定(条例第二十条),并可能涉及行政处罚与赔偿调解。故患方可以在《投诉事项答复函》中发现,卫生行政部门通常会作出“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涉及临床医学专业范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应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予以明确……”

2. 行政投诉与信访
  •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将行政调解列为纠纷解决途径之一,但未将其等同于事故争议处理。

  • 信访渠道依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公民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渠道,其性质是行政监督机制而非专业医疗责任认定程序。

  • 性质区别:信访侧重于对行政机关履职的监督,而医疗事故处理是专业技术责任认定程序。

二、程序功能对比分析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特点:

  1. 技术鉴定为核心:必须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事故等级与责任程度。

  2. 严格时限要求:鉴定需在45日内完成(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需及时作出。

  3. 法律效力明确:鉴定结论可作为行政处罚及赔偿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行政投诉与信访的功能定位:
  1. 信访的综合性监督功能:《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具有受理、转送、协调职责,但无专业鉴定职能

  2. 医疗行政调解的局限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行政调解需双方自愿,且需在30日内完成,缺乏技术鉴定的专业权威性。

  3. 程序转办关系:信访部门可将医疗纠纷转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但无法直接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关键条款对比分析

1. 程序启动条件差异

  • 事故争议处理:需提交书面申请及鉴定材料(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十八条),符合法定医疗事故定义。

  • 信访投诉: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事项需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但不要求具备专业技术鉴定材料

2. 处理权限不同
  • 医疗事故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组织技术鉴定(条例第二十条)并作出行政处理。

  • 信访处理:《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信访事项处理主要是调查核实和协调督办,对需要专业鉴定的事项应转交专门机构。

3. 法律后果差异
  • 事故争议处理结论可直接触发行政处罚(条例第五十五条)及赔偿计算(条例第四十九条)。

  • 信访处理意见主要是行政监督结论,如需责任认定仍需回归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四、《信访条例》框架下的医疗纠纷处理局限
  1. 专业能力不足:信访工作机构不具备医学专业鉴定能力(《信访条例》未授权开展专业技术鉴定)。

  2. 时效冲突风险:信访处理时限(一般60日)可能延误医疗事故鉴定法定时效(自知悉损害起1年内)。

  3. 法律效力层级:信访处理意见不能替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法定效力。

五、结论:功能互补而非替代
  1. 法定程序不可替代

    信访投诉无法取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核心环节——技术鉴定。后者是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定前置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其结论具有专业权威性。

  2. 协同处理机制

    • 信访的监督作用:对卫生行政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信访条例》第六条);

    • 程序衔接关系:信访部门可将医疗纠纷转交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专业处理;

    • 补充救济功能:对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中的行政不作为,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

六、实践建议

1.如针对医方诊疗过错的问题,建议优先通过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专业技术责任认定问题;

2.信访渠道适用于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

3.注意法定时效要求:避免因信访程序延误事故处理申请,必要时可先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如针对部分事实需要通过行政投诉进行查明(如伪造、篡改病历,违反病历书写规范,违反核心制度等),在未完成投诉途径(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前,可在医学会受理后向医学会申请中止审理;

4.重大医疗损害争议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的专业技术鉴定程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构建的多元解决机制,与《信访条例》设立的行政监督体系,共同构成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框架。三者各有定位:专业技术鉴定解决医学责任问题,行政调解提供快速解决渠道,信访监督保障程序公正。当事人应根据诉求本质选择适当途径,必要时可多轨并行,但需明确不同程序的法律效力差异。

附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

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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