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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夫妻共有房产的认定
在离婚诉讼中,准确认定哪些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是进行合理分割的前提。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家庭中价值最高的就是房产。但分割时都需要从不同出资情形来认定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套房屋依然是夫妻共有房产。这种情况下,购房款的来源明确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收入,体现了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投入,所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出资购买房产,但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出资:当事人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同样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有其他明确约定。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原则
(一)协议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在离婚房产分割中,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还是双方对房产进行按份共有等,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都会尊重并认可该协议。
(二)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当夫妻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需要法院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
照顾子女权益:如果夫妻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且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其中一方,在房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将房屋判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照顾女方权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观念和社会分工等因素的影响,女方在经济收入、职业发展等方面可能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法院会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比如,夫妻二人离婚,夫妻共有的房屋在分割时,法院考虑到女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且经济状况相对较弱,在房屋分割上给予女方适当的倾斜,判决女方获得较大比例的房屋份额或较多的房屋折价款。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在房产分割时,法院会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定比例的房产份额。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贯穿于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始终,要求在分割房产时,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房产的来源等因素,使分割结果尽可能公平合理。若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在分割房产时,也会适当考虑这一因素,避免一方因婚姻短暂而在房产分割中获得过多不当利益。
三、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
(一)竞价取得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在这种方式下,夫妻双方通过竞价的方式,出价高者获得房屋所有权,并按照出价金额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竞价取得的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价值,保证房产分割的公平性,同时也尊重了双方的意愿。
(二)评估补偿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想要房屋所有权时,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比如,男女双方准备离婚,男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经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八十万元,那么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四十万元的补偿款。这种方式能够准确确定房屋的价值,使房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
(三)拍卖、变卖分割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要房屋所有权,可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房屋,然后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双方应得的份额进行分割。
四、特殊情形下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
(一)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分割
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夫妻共有房产,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了一套期房,离婚时房屋尚未交付,也未取得产权证书。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房屋的购买情况、双方的居住需求等,判决由男方或女方暂时使用该房屋。等房屋交付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双方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有争议,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这种处理方式是因为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权属存在不确定性,法院无法直接进行所有权的判决。
(三)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如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即第三人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夫妻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可以要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
五、总结
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夫妻双方在处理房产分割时,应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若无法协商,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和具体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法院,都应充分考虑房产的实际情况、双方的权益以及子女的利益,以实现公平合理的房产分割,妥善解决离婚纠纷。
作者简介
张 依 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