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抬稳”救命的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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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0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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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某地卫生健康部门就“急救人员未及时协助搬抬老人,老人抢救无效离世,急救中心被判赔17万余元至今未履行”一事发布情况通报,引发社会关注。对于事件双方争论的焦点——“急救人员是否有义务搬抬患者”的问题,法院判决中有一句话掷地有声:院前急救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40分钟的滞留背离救死扶伤宗旨,难以被公众接受。

这个本不该出现的“搬抬难题”为何引发争论?这确实值得从更多视角进行深入分析和审视。

2013年颁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从事院前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其中,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5项辅助医疗救护工作中包括“搬运、护送患者”。业内观点认为,上述规定可以延伸出两层含义:其一,急救人员包含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三类,三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二,医疗救护员需承担搬运、护送患者等职责。

但在现实中,由于医疗救护员队伍建设、运营维护的成本较高,一些地区难以配齐医疗救护员。院前急救是政府举办的福利性、公益性、惠及民生的事业,急救机构通常为事业单位,收费标准不高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没有财政、编制的专项保障,急救机构难以承担此项人力成本。

与此同时,公众对于搬抬服务的需求真实存在。当前,需要急救的人员中,不少是独居老年人或超重者,尤其是城市中仍有不少老旧小区的楼房未安装电梯,患者确实需要通过搬抬才能转运至急救车上。正因如此,急救机构不得不长期直面这一“两难”困境,急救人员也屡屡被推向“抬与不抬”的风口。

我们很难要求公众精准区分“急救人员”“医务人员”“救护员”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业内的专业概念。对公众而言,最朴素也最迫切的需求莫过于:在需要紧急救护的时刻,拨通“120”,就能获得及时且有效的救护。

“急救人员搬抬患者”的难题,看似是在追问急救人员的职责边界,实则是在检验整个院前急救体系的完备性与严谨性,考验社会保障的导向与力度。希望加速解决这一难题,让生命急救都能得到最稳的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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